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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开展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学习手册

发布日期: 2012-02-27
阅读:4517
来源:江西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1、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
2、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若干问题的决定
3、全省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实施方案
4、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通知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7、熊根泉局长在省粮食局发展提升年活动总结暨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8、关于成立省储备粮管理公司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9、江西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实施方案
10、江西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文化

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

(赣发〔20093       2009119

 

一、创建最优发展环境是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的关键

 

1.牢固树立发展环境是第一竞争力的理念。在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国际产业分工格局广泛深刻调整。资源配置全球化,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的全球流动,国际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优势资源和生产要素加速向发展环境最优区域聚集,发展环境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成为区域第一竞争力。谁能创建最优发展环境,谁就能够赢得经济发展新优势,掌握经济竞争主动权。世界经济发展和竞争的新特点,为我省在相对薄弱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全球资源实现跨越发展、后来居上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这不仅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变压力为动力、化危机为生机、变经济波动期为发展机遇期的关键举措,也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保证。全省上下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发展环境是第一竞争力的理念,把创建最优发展环境作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举措和迫切任务。

 

2.以提高机关效能为突破口,促进发展环境的全面优化。创建最优发展环境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扩大开放、深化改革,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把创建最优政务环境作为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重中之重,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机关效能,清除阻碍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把政府职能转变到营造最优发展环境、搞好宏观调控、提供优质服务上来。通过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增强招商引资的吸引力和创新创业的内在动力;通过营造良好的法制、社会、文化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项目投资、企业成长、全民创业、聚精会神干事业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和良好的社会氛围。

 

3.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目标要求。要通过全省上下的努力,使我省的发展环境对内具有凝聚力、对外具有吸引力,在中部地区乃至全国最优。突出表现为项目投资审批时间最短,商务活动最为便捷高效,政府和公共服务的系统配套最为周全,企业的投资回报率最高,成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最具吸引力的地区。吸引国内外优势资本、优秀人才、先进技术向江西聚集,大幅度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快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发展速度和质量的大幅度跃升。

 

二、创建优质高效的政务和服务环境

 

4.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减少审批项目、减少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时间。省直部门现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至少压缩30%,精简或委托、下放给下级部门实施;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至少压缩30%,改变审批方式,变审批为核准、备案;单项行政审批时间在各自现有承诺的时限基础上至少压缩30%。通过改革审批流程和方式,使项目审批时间大幅度缩短,审批效率在中部乃至全国最高。

 

5.下放项目审批权限。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审批权下放到省级开发区和县(市、区)。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权下放到各设区市。省发改、经贸、工商、税务、海关、检验检疫、国土、环保、外汇管理部门相关审批权限,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下放的,配套下放。

 

6.建立重大产业项目、重点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对省、市重大产业项目和重点企业实行特事特办。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一站式”、“保姆式”综合服务体系。对重大产业项目实行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联席审批制,为投资企业无偿提供咨询代理、专业代理等服务,在最短时间内办理办结。

 

7.建立健全行政服务中心。没有建立行政服务中心的市、县,要抓紧建立;已建立的,要完善工作职能,优化审批和办事程序,强化服务功能。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人员集中到专设的行政审批处室,行政审批处室再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政府审批和服务项目,要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公开办理,限时办结,最大程度为投资者、企业和群众提供便利。

 

8.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除涉密和特殊要求的事项外,政府信息及其他政务事项通过多种形式对社会公开。尽快建立省、市、县三级联网的全省电子政务网络,相关政务信息、审批信息、处罚信息等及时在网上公开。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制度,增强政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加强社会监督。

 

9.进一步提高海关、税务、检验检疫服务效率。实行担保通关,在企业提供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的前提下,采取先放后税等快速通关措施;出口退税等事项办理要在遵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快速办理,力争使办结时间在全国最短。努力降低生产企业物流成本,争取铁路部门对“包量运输、运价下浮”政策的支持。充分利用“泛珠三角”、“长三角”、“海西区域”检验检疫合作协议平台,扩大我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加工产品、低风险农副产品出口免予检验、直通放行范围。积极为我省农产品直接出口创造条件,做好服务。强化口岸各部门互动协作,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加快口岸物流速度,形成通关、贸易、物流为一体的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体系。

 

三、创建宽松透明的市场和企业经营环境

 

10.全面推行公共资源进场公开交易。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公共资源中的基础作用,最大限度实现由政府审批向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交易转变。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要建立集中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以及一定规模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省属公路、水利、房屋等工程建设招投标,以及政府采购和探矿权、采矿权、采沙权“招、拍、挂”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在南昌或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提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服务水平,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法,建立江西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依托全省政务信息网,构建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电子信息网络平台,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

 

11.积极开展产业招商,帮助企业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开拓国内外市场。政府搭台,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投资和产品交易博览会,为企业引进资本、技术、产品和人才搭建平台,拓宽渠道。加大围绕支柱产业发展的招商引资力度,形成较为完整配套的产业链或产业集群。鼓励探索多种形式发展物流产业,扩大我省产品外销渠道,形成配套便捷的生产要素供应链。支持举办重点产品展销会、订货会等活动,为名优产品提供产销衔接、工商对接平台;鼓励支持省内大中型商贸企业积极创造条件扩销质优价廉的省产产品,扩大销售渠道,努力提高省产产品的上架率和销售率。积极帮助企业与国家重大项目对接,通过重大项目带动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的扩大。强化煤电油运等生产要素的调度,健全现代物流体系,保障适销对路产品扩大生产、提高效益。鼓励和支持省内具备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国有或民营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资源开发,开拓国际市场。

 

12.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努力培育发展地方特色区域银行,积极引进国内外商业银行,规范有序发展民间小额贷款公司,增强全省金融资本功能和实力。鼓励商业银行按产业导向加大贷款投放力度。从今年开始,对发放贷款占全国比重较上年提高的,根据增加的比重和增量,由省财政给予奖励;地方区域性银行,由当地政府制定激励措施;对银行营业场所等自身建设项目,给予土地、规费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其他方面,各级政府也应给予必要支持,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

 

13.积极开拓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加强对后备上市企业的培育,指导和帮助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支持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筹集资金;支持企业运用投资基金和信托工具融资;支持企业集团适时整体上市;支持绩优上市公司择机开展并购重组增强活力;支持效益不好的上市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及资产重组增强活力;支持省内优势企业利用当前有利时机借壳上市;对注册地在省外的上市公司迁入我省的,予以支持和奖励。采取积极的鼓励政策,加快发展风险投资、多种形式的产权交易市场。建立政府为主导的企业直接融资担保激励机制,指导和支持企业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债券市场融资。整合征信网络,建立企业诚信监督平台,将讲诚信的企业纳入优先支持范围,实行推荐优先、担保优先、奖励优先。继续推进证券、保险企业的改革,保持证券、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

 

14.建立健全省、市、县联动的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财税型、成长型、就业型且有市场、有合同订单、有效益、有信誉,非高污染、非高能耗、非高危产业的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对从沿海地区转移到我省的企业,省内金融机构应依据其原有的资信评级结果和信用记录给予相应的授信。引导信用担保机构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拓展担保业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担保机构简化贷款担保手续。坚持便利原则,便捷企业申请,有条件的可开辟担保绿色通道,尽量缩短担保办理时间。加强与银行合作,争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担保”方式,提高审保和放贷效率。对企业调整、重组和改造项目,积极为其中长期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和担保支持。

 

15.加大税费优惠激励力度。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在省市县权限内进一步加大政策激励力度。积极帮助有条件的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争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政策对我省的支持。对年销售收入及增长达到一定数额、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长达到一定比例的内外资企业给予政府奖励;对投资额达到一定数量的新办工业企业,根据贡献大小奖励;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特色产业园及一期投资2亿元以上的制造业转移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商投资和省外投资企业进行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的,属省、市、县(市、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1亿元至2亿元的,减免60%。实行“两降低一免费”,即:降低工业园区新招工人社保缴费门槛、降低劳动力培训成本,2009年免费为工业园区新招用的农村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

 

16.积极主动为企业经营排忧解难。实行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领导挂钩制度。既要减少对企业经营的行政干预,又要主动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禁止向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

 

四、创建优越的创新创业成长环境

 

17.采取优惠政策引进和留住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对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在安家费、住房、落户、医疗、职称评聘、工资福利待遇、家属安置、子女就读等方面提供更优惠的保障,特殊岗位实行特殊薪酬激励政策。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科研条件,鼓励各类引进人才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18.建立健全投资创业平台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科技园区在促进企业创新创业中的集聚作用,加大企业创新服务中心、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力度。发挥大学、科研机构的优势,促进“产学研”合作创新,建设企业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公共服务平台,加速提高全省企业技术创新整体实力。鼓励和支持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以高新科技、技术信息、人才资源等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创业,政府在产业孵化、风险投资、技术贷款及政策扶助等方面积极支持和引导。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帮助培训有用人才。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采取信贷担保、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园区内能够带动产业聚集的龙头企业、利用特色资源进行深度加工的重点企业和有利于延长产业链的配套项目。加强农民技能培训,帮助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

 

19.支持企业大力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对列入省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或取得国家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计划的项目,给予企业有关人员奖励。对省重点自主创新产品开发与试产计划的项目,根据效益给予奖励。对通过新产品鉴定、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经济效益显著的省级新产品,及时列入省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继续组织开展年度省级优秀新产品新技术评选工作,对获得省优新产品新技术称号的,给予企业研发人员适当奖励。

 

20.改进建设用地和环保审批方式。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用地。继续实施重点项目保障用地、优质项目优先用地、所有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预安排、省级预留和联席会议调剂制度。土地供应向特色产业工业园、一类和二类工业园区倾斜,特别是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财税型、成长型、就业型且有市场、有合同订单、有效益、有信誉,非高污染、非高能耗、非高危产业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依法依规优先保证其合理用地需求,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列入调度,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分批次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用地、工业园区用地范围和省政府审批权限内,市、县政府可每半年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一次;有意向性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审批、环评审批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批等批文没有下达前,可以申报用地。改变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对于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项目,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可先行预审并径报省国土资源厅,项目可行性研究、压覆矿床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可以与用地预审同时进行。对于符合产业政策、环境污染较小的向国家和省申请资金或立项的项目,在按正常环评审批无法满足项目进度时间要求的情况下,省环保局可先行出具环境保护意向性意见,后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21.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制定江西省信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着力理顺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政府组织的关系,工作人员的行政关系与主管部门脱钩,相应调整其隶属关系,切实加强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规范和自律。重点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行为,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一律按最低标准收费。

 

22.着力培育良好的创新创业文化。积极倡导勇于创新、敢为人先,尊重个性、张扬特长,协作共赢、诚实守信,允许失误、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支持改革者、鼓励创业者、批评空谈者、追究诬告者,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干部群众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五、创建公平正义的法制和社会环境

 

23.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单位进入企业执法检查必须做到依法、廉洁、文明。严禁违反规定向企业收取检查费用,不得以检查为由无偿占用企业商品和物品。坚决纠正“以罚代管”、“只收费不服务”等损害发展环境的做法,坚决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24.大力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切实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知识产权,严厉打击各种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非法行为。把危害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基金。

 

25.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保障投资者及其企业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重点打击危及企业的经济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严厉打击针对企业的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强行承包工程、索要“保护费”等不法行为。坚决制止并妥善处理企业周边地区群众向企业无偿搭取水、电等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为企业和客商创造安居乐业、平安经营的生产生活环境。

 

26.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引导企业按照国际法采用国际标准。对确实具有发展潜力但一时陷入诉讼困境的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注重维护企业及其职工的经济权利、民事权利、劳动权利及人身权利,促进中小民营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帮助出口企业更好地运用WTO规则,妥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为企业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7.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全面开展“优惠政策回头看”活动,对已出台的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对已签订的合同、作出的承诺要予以兑现;确因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发生合同争议或因合同中某些条款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以诚相待、平等协商、合理合法、妥善处理;不切合实际,无法落实的政策要坚决废止;条款笼统,不便操作的政策,要进一步完善。

 

六、坚决整治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

 

28.坚决整治执纪执法人员利用职权损害投资创业者利益的行为。坚决整治向企业摊派、强迫赞助,强拉广告,强订报刊,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无偿或者廉价占用企业财物的行为;坚决整治强迫企业出资编写名录、年鉴、画册等图书资料,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参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之外的各类培训班、学习班等行为;坚决整治将应当由企业自主选择的咨询、评估、检测等中介服务变为强制性指定服务,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行为;坚决整治强迫企业参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考核、达标、升级、评优等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29.坚决整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获取、享受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等方面,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扶持诚信企业,严格制止欺诈、造假、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惩治围标、串标、买标、卖标等不法行为,坚决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30.坚决整治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对机关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服务态度差,行政审批中滥用职权、刁难企业、执法扰民等问题加大整治力度。对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及违法审批、检查、处罚和收费等损害党政机关形象的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31.坚决整治公路“三乱”行为。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坚决纠正违规设置收费站、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延长收费期限和道路标识设置不科学、随意设置交通障碍、“电子眼”执法不规范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32.坚决惩治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廉政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最为重要的环境之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禁在行使行政审批权和分配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搞权钱交易,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严禁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严禁收受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接受企业赠送的股份;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严禁利用各种名义和方式到企业及下属单位索要钱、物;严禁在企业和下属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等支付的费用。

 

七、切实加强对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组织领导

 

33.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贯彻落实本决定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具体负责的领导责任制。部门领导要对本系统的最优发展环境创建工作负领导责任。牢固树立服务一线实体经济,服务各行各业创新、创业的理念,加强部门之间、环节之间的沟通配合。涉及多个部门和多家单位的事项,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联系协调,加强协作与配合。省直机关要做全省的表率,在抓好机关自身创建工作的同时,抓好本系统的创建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负起组织协调责任,加强督促检查。进一步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加大对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的力度。

 

34.强化绩效评估。各地各部门要制定科学具体、操作性强的绩效考评工作方案,结合年终考核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每年要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向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

 

35.加大监督力度。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要把创建最优发展环境作为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强对创建最优发展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改进意见。充分发挥环境监测点、监督员的作用,将环境监测点延伸至乡镇,建立全省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监督和预警网络。加强群众监督,畅通诉求渠道,通过“行风热线”、省长手机信箱、民声通道、行政投诉中心等多种渠道和形式,了解企业、客商和群众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各种困难。强化舆论监督,加大正面典型宣传力度,及时曝光反面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参与、支持、监督最优发展环境创建工作的良好氛围。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若干问题的决定

(赣发〔201117    20111220

 

发展环境是区域发展第一竞争力,干部作风是发展环境的决定性因素。为实现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宏伟目标,现就加强全省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是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的紧迫任务

 

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寄托着全省人民的美好期待。实现这一宏伟目标,需要全省干部群众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顽强奋斗,也需要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最大限度地调动和激发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尽可能多地吸引和集聚各方面的人才、资金、项目,加速江西崛起。

 

1.发展环境是培育发展优势、赢得区域竞争的首要条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发展既面临重大的战略机遇,也面临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和严峻挑战。随着国家新一轮区域发展战略的布局和实施,全国各地争先发展态势更加凸显、区域竞争更为激烈,我们面临不进则退、慢进也是退的严峻局面。环境是最大的品牌。在各地基础设施差距迅速缩小、政策优惠效应日益递减的新形势下,区域发展竞争最重要的是发展环境的竞争。哪个地方发展环境更好更优,那个地方就能赢得竞争、加快发展。各地各部门和各级干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创建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及良好的法治、社会、文化环境,为加快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2.干部作风是发展环境的决定性因素。各级干部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组织者、管理者和服务者,在很大程度上干部作风是发展环境的决定性因素。良好的干部作风能凝聚人心、焕发斗志,激发和汇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形成巨大发展合力。反之,则会挫伤人们改革发展的积极性,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阻碍甚至窒息生产力的发展。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以什么样的作风带领群众干事创业,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关系到省党代会的重大部署能否切实落实、宏伟蓝图能否变为现实。全省广大干部要牢固树立抓发展必先抓环境、抓环境必先抓作风的思想,自觉立足本职,以一流的作风创建一流的发展环境,为实现省党代会确定的奋斗目标提供可靠保证。

 

3.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总体要求。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干部作风建设和发展环境建设。近年来通过开展先进性教育、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创先争优活动和机关效能年、创业服务年、发展提升年主题活动,全省干部作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为全省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提供了重要保证。但是必须清醒看到,发展环境仍然是制约江西发展的重要因素,干部作风仍然是影响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推进科学发展,加快绿色崛起,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必须继续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总体要求是,以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为动力,以解决干部作风方面影响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思想教育、完善制度、集中整顿、严肃纪律为抓手,以实现行政审批效率全国最高目标为重点,努力创建优势高效的政务和服务环境、宽松透明的市场和企业经营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和社会环境、充满活力的创新创业环境,进一步增强发展环境的对内凝聚力、对外吸引力,形成江西进位赶超加快发展的新动力、赢得区域竞争的新优势。

 

二、着力解决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当前全省干部作风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虽然出现在少数机关和干部身上,严重程度不同,表现形式各异,但影响极坏、危害很大,严重背离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干部应有的新形象和创新发展的新需求,必须着力加紧解决。要紧紧抓住投资者和创业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群众和基层深恶痛绝的要害问题,以坚强的决心、铁的纪律予以有效整治。

 

1.着力解决工作作风上的庸、懒、散问题。庸、懒、散现象是干部队伍精神懈怠、能力不足的表现,是影响发展环境、阻碍事业发展的痼疾。要着力改变一些干部能力平庸、业务不精、创新意识不强的状况,坚决纠正工作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的庸碌作风。着力解决精神萎靡不振、消极懈怠,缺乏干事创业热情的问题,坚决纠正工作中回避矛盾、怕担责任,敷衍塞责、效能低下等不作为、慢作为现象和懒惰习气。严肃整顿纪律涣散、自由散漫,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歪风,坚决纠正牢骚满腹、怨天尤人的不良现象和谋人不谋事甚至阳奉阴违、言行不一的不良品行。大力弘扬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的思想作风,始终保持昂扬向上、锐意进取的精神状态,不断提升胜任本职工作、破解发展难题、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自觉做到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牢固树立遵章守纪、严于律己的意识,始终做到纪律严明、令行禁止。

 

2.着力解决领导作风上的假、浮、蛮问题。假、浮、蛮现象是干部脱离群众的表现,与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背道而驰。要坚决反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报喜不报忧的不良作风,切实纠正做表面文章、搞政绩工程,在发展指标上搞假数字、出假政绩的错误做法。坚决克服心浮气躁、急功近利的不良心态,切实纠正调查研究不深入,下基层走马观花、浮光掠影,作决策想当然、拍脑袋的漂浮作风。严格整顿执法检查过多过滥、趋利执法、以罚代管等执法不规范行为,切实纠正检查评比过多、而有的突出问题又得不到有效检查和整治的现象,坚决杜绝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野蛮征地拆迁等现象发生。坚决反对群众观念淡薄、不顾群众意愿和利益的错误倾向,切实纠正对待群众态度蛮横,行政服务语气生硬、漫不经心、态度傲慢,甚至百般刁难,导致办事卡壳多、程序多、时间长等不良现象。要弘扬实事求是、真抓实干的作风,努力创造经得起审核、群众信得过、发展可持续的政绩;弘扬脚踏实地、求真务实的作风,始终立足实际,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弘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真正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在群众中树立可亲可敬的良好形象,以党群、干群和谐带动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着力解决为政不廉的私、奢、贪问题。私、奢、贪现象是消极腐败的表现,是侵害党的肌体健康的毒瘤,与党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格格不入。要坚决纠正少数干部私心杂念严重,一事当前首先考虑个人利益得失的错误倾向;严肃处理少数干部利用手中权力和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为亲友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少数领导热衷于谋取部门利益,变通手法搞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的错误做法。坚决反对贪图享受、生活奢侈的错误倾向,认真治理公款消费、公务接待大手大脚,超标准配置工作用车,豪华装修办公和居住场所等问题。严肃查处少数干部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收受礼金红包、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刹住对工作服务对象“吃、拿、卡、要、占”,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歪风。要始终保持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任何时候都要坚持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导向;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和高尚的精神追求,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觉遵守《廉政准则》和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做到拒腐蚀、永不沾,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三、务求在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上取得新成效

 

优化发展环境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必须以系统的思维谋划、创新的方法推进,突出效能建设,抓住重点环节,务求创优发展环境取得新的成效。

 

1.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在巩固行政审批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大幅度压缩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推进审批工作流程再造,最大限度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的低效率问题。严肃纠正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凡能下放的审批项目一律下放给基层,非行政审批的事项一律不准搞变相设置审批门槛,能上网审批的项目一律上网审批,能并联审批的项目一律实行并联审批,能“一站式办理”的事项一律在行政服务大厅内解决,严禁人为制造各种障碍,坚决把政府不该管的事项交给企业、社会和市场,促进机关由审批型向服务型转变。完善重大产业项目、重点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对重大产业项目实行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联席审批制,实行特事特办。

 

2.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质量。加强行政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打造阳光政务。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都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开。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行政便民服务网络,完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全面落实“两集中、两到位”行政审批模式。大力推行无偿代办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超时默认制、缺席默认制等服务措施。建立协调机制,强化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优化部门之间的工作流程,科学设定程序,限定部门之间的办事时间,促进部门工作行政提速,着力营造高效便捷的服务环境。

 

3.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社会风险评估和实施情况跟踪评估等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资源。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流程,依法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推行和完善首错帮助、改过免罚、重大行政处罚审查备案制度,体现人性化执法和人文关怀。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考评制。实行执法检查预告和检查登记制度,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严格禁止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

 

4.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持发展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必须执行到位,特别是要认真落实促进转变发展方式的各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做到言必信、行必果、诺必践,努力打造诚信政府。围绕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审批出让、规划管理、工程项目实施和质量管理、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等重要环节,完善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企业违法记录信息库、商品房容积率和成本公示制、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等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深入推进中介组织专项治理整顿,加大对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力度,着力解决与主管部门脱钩不彻底、服务和收费行为不规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内部管理混乱等突出问题,实现中介服务市场化。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损害投资创业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获取、享受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等方面,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平安经营的发展环境。

 

四、坚持从严要求,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必须坚持加强思想教育与强化纪律约束共举、制度规范措施与运用科技手段并用、开展集中整治与完善长效机制结合,坚持多管齐下,推进改革创新,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加大学习教育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机关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学习教育摆在突出位置,贯穿作风建设的始终。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增强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意识;教育和引导各级干部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努力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教育和引导各级干部弘扬井冈山精神和苏区光荣传统,以优良的作风形象做社会的表率、公民的楷模。要把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列入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从思想上夯实加强和改进干部作风建设的基础。

 

2.加强重点岗位防范和管理。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从严管理和监督党员干部的规定,建立健全干部全方位管理监督体系。加强对“一把手”、资源资金配置、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执法、国有资金管理使用、重点工程项目等重点岗位人员的防范和监管。全面推进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坚持把风险岗位廉洁自律和勤政为民要求纳入岗位职责和业务流程,做到廉能管理与业务工作有效融合。围绕规范岗位廉能管理,抓好理清岗位权限、排查岗位风险、规范业务流程、推进风险防控、实行风险预警等措施落实,推进业务工作流程的再造、简化和创新,形成风险岗位廉能管理长效机制。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信息沟通机制、检查考核机制,确保风险岗位廉能管理有效推进。

 

3.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围绕政务在网上公开、公共资源在网上交易、资金在网上运行、监督在网上实施的目标,大力整合信息资源和建设电子政务系统,加快建立集行政审批、政务公开、经济社会服务、举报投诉、公共资源交易等多种功能的网上综合政务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立电子监察综合监控室,逐步实现对全省各级政务服务部门行政权力运行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以及公共服务机构进行全程、实时、动态视频监察和数据监察。通过完善网上审批与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对公共财政资金申请、预算、拨付、管理、使用的联网审计和全程电子监察。积极推广惠民资金“一卡通”发放办法,凡能纳入“一卡通”发放的惠民项目资金都要纳入。

 

4.严格监督检查和问责追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干部作风建设和优化发展环境作为重点工作,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作风的督促检查。各级人大、政协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对涉及干部作风建设和优化发展环境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改进意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运用发展环境监测、“百千万内设机构测评”、明察暗访、受理效能投诉、日常督察、专项效能监察等手段,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要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群众评议评价干部机制,形成促进干部作风建设和优化发展环境的监督合力。对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下决心督促相关部门迅速整改;对长期不抓不管、工作措施不力,导致歪风邪气盛行、发展环境恶化,或屡屡发生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案件、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地方和单位,要对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加强制定《江西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促进机关工作人员正确、高效、依法履行职责。

 

5.规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绩效考评。完善与科学发展相适应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引导和促进全省各级干部自觉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按照“突出重点、社会公认、便于操作、体现导向”的原则,健全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坚持多层次、多渠道、多角度评价,推行干部政绩公示制,增强考核工作透明度;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把定量与定性、动态与静态、平时与集中考核综合起来,突出考核的时效性和持续性,全面准确地评价各部门工作,确保考核结果公开透明、客观公正。注重考评结果的运用,以务实促发展,以实绩论优劣,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形成“以绩效为基础,以结果为导向”的考评机制。

 

6.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由党政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加强组织协调。从2011年起,把干部作风建设和优化发展环境作为省委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2012年要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整治干部作风、优化发展环境专项活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干部作风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内容。各级组织部门要把干部作风建设和优化发展环境作为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干部作风和发展环境建设的舆论宣传,大力弘扬先进典型、抨击歪风邪气,营造强大声势和浓厚氛围,形成以服务发展为荣、破坏发展为耻的社会价值导向,在全省上下进一步形成共谋发展、共促发展的强大合力。

 

全省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实施方案

(赣办字〔201166    2011年12月31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若干问题的决定》(赣发〔201117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2012年在全省开展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集中整治,切实解决当前干部工作作风中的“庸、懒、散”,领导作风中的“假、浮、蛮”,为政不廉的“私、奢、贪”,行政审批中的低效率,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实现全省干部作风明显改进,促进行政服务质量显著提升,行政审批效率保持全国领先,以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和服务环境、宽松透明的市场和企业经营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和社会环境、充满活力的创新创业环境,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问题

 

  集中整治的范围: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具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和部门,以及上述机关和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

 

  集中整治的重点问题:落实《决定》明确的各项任务、措施和要求,切实解决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五个方面、19种突出问题:

 

  (一)着力解决工作作风上的“庸、懒、散”问题

 

  1.事业心、责任感不强,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工作能力不强,业务不熟悉,政策执行不得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标准不高,精神萎靡不振,得过且过,熬资历、等提拔。工作推诿扯皮,牢骚满腹、怨天尤人,见困难就退、见问题就推、见矛盾就回避。

 

  2.自由散漫,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心太重,沉迷于打麻将、玩扑克甚至参与赌博和以钱作赌注的娱乐活动。纪律松弛、擅离职守,工作时间随意脱岗,上网聊天、购物、玩游戏、炒股票等。

 

  3.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差。该依法公开的信息不及时公开,接待群众、企业和基层同志办事语气生硬、漫不经心、态度傲慢,甚至百般刁难,应告知事项不一次性告知,让人到处跑、反复跑。

 

  (二)着力解决领导作风上的“假、浮、蛮”问题

 

  1.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报喜不报忧,虚报、瞒报统计数据,在发展指标上搞假数字、出假政绩。

 

  2.不从实际出发,不按规律办事,只顾眼前政绩、不顾可持续发展,甚至为一时政绩引进污染企业,导致老污染源未解决、新污染源又出现。

 

  3.工作检查落实少,满足于听汇报、看材料,上情不吃透、下情不掌握,以会议传达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调查研究走马观花,不解决实际问题。

 

  4.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重大问题上个人说了算,家长作风严重,搞“一言堂”、个人独断专行。

 

  5.不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不注意倾听社会呼声,对基层意见、群众信访不重视,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不认真落实、答复。在保障房建设中掺水分、分配时坏规矩。

 

  6.依法行政意识淡薄,执法检查过多过滥,越权执法、趋利执法、随意执法、野蛮执法。征地拆迁不依法依规,强征强迁,克扣、截留、拖欠补偿资金,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三)着力解决为政不廉的“私、奢、贪”问题

 

  1.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为亲属、朋友经商办企业、承揽工程、承包项目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

 

  2.热衷于谋求小团体利益,搞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选择性执行上级政令,对部门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不执行,甚至设法阻挠。利用所属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和下属单位,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挤占、挪用、截留惠民资金。

 

  3.不比工作比享乐,讲排场、比阔气、比待遇,公务消费大手大脚、铺张浪费,超标准接待,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豪华装修办公场所,不按规定压缩“三公”经费,公款出国境考察无实质内容。热衷于迎来送往、沉迷于吃喝玩乐。

 

  4.不按规定办事,违规插手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资金资源分配等领域,强行指定中介服务,搞权力“寻租”、权钱交易。联络感情送红包,利用职权收红包,婚丧喜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5.办事服务故意刁难,设置障碍,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巧立名目吃、拿、卡、要。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滥评比、滥培训、滥庆典,增加群众、企业和基层负担。

 

  (四)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的低效率问题

 

  1.审批项目管理不规范,特别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随意性大。利用部门“红头文件”、规章等,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

 

  2.行政审批效率低下。审批许可事项该进服务中心和办事窗口的不进入、该并联审批的项目不并联、该网上审批的事项不上网,审批许可时间长、超时限。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只挂号、不看病”,搞“厅外循环”审批。

 

  (五)着力解决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乱作为问题

 

  1.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脱钩不彻底、职能划分不清晰,将一些行政工作甚至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移到中介机构,转化为有偿中介服务,本应由企业自主选择的中介服务变为所属中介机构强制性指定有偿服务。

 

  2.执业行为不规范。向服务对象和会员单位乱伸手、乱收费,增加企业成本,扰乱投资环境。执业不讲诚信,承揽业务不择手段,捏造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鉴证和评估。

 

  3.内部管理缺乏制度约束,特别是财务管理不规范,为主管部门乱收滥支提供便利。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集中整治活动从1月开始,12月底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

 

  (一) 学习动员阶段(14229

 

  1、动员部署。召开全省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动员大会,围绕贯彻落实《决定》精神,进行全面部署。各级党委、政府要广泛、深入动员,充分做好思想发动工作。成立整治活动领导和办事机构,制定活动方案,建立工作机制。

 

  2、学习教育。运用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了解掌握省开展集中整治活动的部署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学习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关于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重要精神,增强党性观念和宗旨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利益观、政绩观;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通知》、《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制度、工作纪律等,增强廉洁从政、依法行政意识;学习《决定》、《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等文件,运用本单位、本系统正反两方面典型进行针对性教育,增强服务发展、促进发展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二)自查自纠阶段(31531

 

  1、查摆问题。各部门各单位及工作人员都要自觉对照《决定》和本《方案》指出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全面检查近年来优化环境、服务发展的各项工作以及思想、作风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找准、认清各自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群众、问卷调查、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和虚心听取群众、企业和基层特别是工作对象、服务对象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个人工作作风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党员大会、剖析典型案例等形式,组织干部互相评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入查摆问题,努力把问题找准、议透。

 

  2、自我整改。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针对自我查摆和群众评议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梳理,深刻剖析根源,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就整改问题、优化服务作出明确承诺。要将整改措施、服务承诺及落实情况,通过单位网站、当地媒体等向社会公开,接受基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群众反映、民主评议及干部的现实表现,对每个工作人员提出评议意见,明确改进要求。每个工作人员要就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工作对象、服务对象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监督。

 

  (三)督查整改阶段(611130

 

  1、全面检查。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各级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自上而下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全省整治情况的全面检查,对市、县、乡三级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市、县两级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可采取相应办法,对所辖地方和所属单位进行检查。

 

  2、开展暗访。抽调经验丰富、综合素质高的干部组成若干督查组,对各地各部门进行不打招呼、不定时间、不定路线的明察暗访,保证察访的真实性、有效性。充分发挥全省统一电子监察平台的实时监控职能、发展环境监测点的监督测评作用,以及“百千万”内设机构测评功能,了解和评价各地各部门集中整治活动的开展动态和成效。

 

  3、接受投诉、举报。积极拓宽和畅通群众、企业和基层的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参与,加大外部监督力度。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向社会公布干部作风问题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设置投诉、举报专栏,安排专人受理群众投诉。充分利用民声通道、领导热线、领导信箱等平台,广泛收集干部作风问题的线索和信息。

 

  4、督促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和查实的问题,要进行谈话告诫、公开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在新闻媒体定期公开曝光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规范一方。

 

  5、严格问责。对在自查中发现并自觉及时纠正到位的问题,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可依法依规从轻从宽处理或免予处理。对在被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和有关问责规定,采取谈话告诫、通报批评、取消考核评先资格、取消奖励工资、调整岗位、降职使用、辞职辞退、党纪政纪法律处理等形式,严肃追究责任。涉及部门和单位的问题,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涉及个人的问题,除追究本人责任外,对督促整改不力、导致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一并追究责任。对在集中整治中纵容姑息、压案不查、抗拒检查、拒不纠正、弄虚作假、销毁证据、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或在集中整治期间仍顶风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总结提高阶段(1211231

 

  1、全面总结。各地各部门要对集中整治活动进行全面深入总结,从主要现象、表现形式、重点领域、主要环节上认真梳理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问题发生的特点和规律,从内外环境、干部思想观念、体制机制上深入分析问题出现的深层次原因,从整治措施和实际成效上总结和把握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促进发展环境优化的内在规律和有效途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向上一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工作人员个人总结报告提交所在单位备查。

 

  2、完善提高。干部作风建设要坚持治标与治本、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集中整治与完善长效机制相结合,在集中整治突出问题的同时,更加注重抓源头、打基础、管长远,着力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形成有效防范和纠正干部作风问题的制度体系,从源头上铲除问题滋生蔓延的土壤。重点是巩固行政审批改革成果,大幅压缩减少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完善行政服务体系,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市场秩序;加强风险岗位廉能管理,特别是对掌握人事权、执法权、司法权、审批权、监督权的领导岗位和工作岗位,着力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重点加以防范;完善预决算管理,规范“三公”经费支出;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加快建立集行政审批、政务公开、经济社会服务、举报投诉、公共资源交易等多种功能的网上综合政务服务平台;健全督查问责机制,完善绩效考评体系,等等。要注重将集中整治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提炼、固化为制度,把集中整治的成果转化为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促进发展环境持续优化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集中整治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各地各部门要把集中整治活动摆上重要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省里成立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省集中整治工作,研究制定整治措施,协调解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纪委监察厅),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

 

  2.落实责任分工。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决定》和本方案的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有效合力。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好集中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组织部门和机关工委要加强干部管理、教育、考核和监督;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舆论监督,宣传先进典型,曝光重点问题,营造浓厚氛围,形成强大声势。各级集中整治领导机构要健全工作机制、严明工作纪律、把握工作进展。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抽调精干人员集中办公,确保领导力量到位、落实措施到位、工作责任到位。

 

3.坚持边整边改。集中整治活动既要把握节奏,稳步推进,又要边整边改,讲求实效。各地各部门要本着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着力整治什么问题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体现各自特色,不必面面俱到,搞“一刀切”。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特别是问题较多、情况复杂的地方和单位,要深入自查自纠、强化督查整改,做到发现问题不整改不放过、问题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已经或正在开展相关整治活动的市县,要结合落实《决定》精神和全省集中整治的要求,注重巩固既有成果、查找薄弱环节、完善制度措施、深化整治效果,为其他地方提供有益经验借鉴。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通知

(中发〔20103   2010 1 18 日)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中办发〔200925    2009630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中办发〔200926   200971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熊根泉局长在省粮食局发展提升年活动总结暨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20122 9 日)

 

同志们:

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今天召开发展提升活动总结暨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动员大会,主要是贯彻落实全省发展提升年活动总结暨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总结2011年省局发展提升年活动工作情况,动员和部署省局今年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2011年省局发展提升年活动开展情况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省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扣粮食工作实际,紧紧围绕“促进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粮食经济发展方式”这个主题,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强化举措、创新载体;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强化督查、扎实推进。全省发展提升年活动开展以来,认真查找并切实解决机关效能和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办事效能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粮食行业发展环境不断创优,粮食经济发展质量明显提升。2011年,全省粮食系统呈现出改革创新、经济发展、事业进步的可喜局面,粮食宏观调控稳步加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建设扎实推进,粮食收购、行业利润再创佳绩,全年粮食收购量达207亿斤,全系统实现利润达8782万元,实现了“十二五”时期粮食工作的良好开局。

过去的一年,在全局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省局发展提升年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在年终综合评比中,我们以排名第12位的优异成绩荣获综合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同时,也得到了省效能办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在全省优化发展环境监测报告中的排名稳步提升,尤其是10月份,全系统跃居各系统排名第三,创下粮食系统的最好名次。这些成绩来之不易,得益于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得益于省局各级党组织的高度重视、强力推进,得益于全局干部职工积极向上的拼搏精神、珍惜荣誉的团队精神和兢兢业业的奉献精神。在此,我代表省局党组对全局广大干部职工为此作出的积极贡献表示衷心感谢和崇高敬意!

总结一年来全局开展发展提升年活动的工作实践,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搞好发展提升年活动,必须坚持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贯穿始终。一年来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必须紧扣粮食工作大局,紧密结合粮食部门实际,把推动全省粮食事业创新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大力推进全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2011年争取仓库维修资金1.26亿元;争取地税部门对我省困难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继续给予三年期(2011-2013年)的税收减免政策;争取中央财政一次性帮助我省消化粮食政策性挂账达30多亿元;协助我省2010年油菜籽补贴收购加工企业申请财政补贴款2327万元;帮助64家企业申请参加政策性小麦销售资格全部获批准;积极与南昌铁路局等单位协调,帮助参与政策性粮油收储业务的粮食经营企业争取铁路运力;组织我省200多家各类涉粮企业共400余人次参加省外各类产销协作洽谈会,共签订粮食购销项目90余项,为促进全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搞好发展提升年活动,必须坚持把强化学习、提升素质贯穿始终。一年来,我们始终坚持把加强学习、转变观念、提升素质作为加强机关效能的基础工程,不断提升全局干部的政治、理论、能力、道德、纪律和作风修养。实践告诉我们,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必须切实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促使广大粮食干部在深化学习中提高思想认识,在提高思想认识中提升服务效能,在提升服务效能中促进机关建设。

(三)搞好发展提升年活动,必须坚持把开门纳谏、纠建并举贯穿始终。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心里必须始终装着群众,以群众呼声为第一信号,把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及时发现、纠正和解决机关效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一年来,我们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基层等形式,广泛征求服务对象意见,并坚持边查边改,实现了广开言路与自觉整改的有机统一,针对群众比较关心的粮食质量问题,大力加强了对原粮卫生质量的监测,有效防范粮食质量安全事件,较好地提高了粮食形象和群众满意度。

(四)搞好发展提升年活动,必须坚持把上下联动、整体推进贯穿始终。一年来,我们始终注重整体推进,加强省局机关与基层粮食部门之间的工作联动,加强省局机关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单位之间的分工协作,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形成了提升机关效能的强大合力,为高标准完成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实践证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必须强化协调联动,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自觉以粮食事业为重,以提升粮食形象为重,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共同树立起粮食部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 搞好发展提升年活动,必须坚持把标本兼治、健全机制贯穿始终。一年来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必须坚持治标与治本、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集中整治与完善长效机制相结合,加快完善和规范机关效能建设各项制度,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一年来,我们着眼于制约和监督权力、规范权力运作,注重抓源头、打基础、管长远,切实加强教育、监督、预防和惩治制度建设,在全国粮食行业中率先实行省级储备粮轮出全部网上竞价交易,规范了粮食交易行为。开展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物资采购、大宗粮食交易等三项专项治理工作,为企业发展提供了一个更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形成了有效防范和纠正干部作风问题的制度体系。

二、充分认识开展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的重大意义

 

今年14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发展提升年活动总结暨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鹿心社在会上强调,全省开展集中整治活动,是培育竞争新优势、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的迫切需要;是密切联系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巩固提升机关效能年、创业服务年、发展提升年成效的重要举措。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对进一步优化粮食经济发展环境,推动现代粮食流通产业科学发展,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要从粮食部门所承担的主要职责和性质特点上,充分认识开展集中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从职能上讲,粮食部门有三大主要职能:一是粮食流通行业管理;二是服务“三农”、服务基层和服务企业;三是保障粮食安全。通过履行这些职责,致力于提高全省粮食流通效率、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致力于提升粮食安全保障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从而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从这些方面的职能来看,粮食工作具有基础性、源头性和群众性等特点。“基础性”体现在粮食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物质,特别是我们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搞好粮食保供稳价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源头性”体现在粮食是食品生产的基础原料,随着“地沟油”、重金属污染及有毒大米等事件的曝光,消费者对粮食质量问题的关注度日益提高,要求我们必须从收获和储藏等源头环节抓好粮食质量安全;“群众性”说明粮食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如粮食生产和收购与粮农利益密切相关,粮食安全则与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粮食流通管理与行业的从业人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紧密联系,我们的工作作风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窗口。所以说,粮食部门所承担的主要职责,要求我们必须加大队伍建设力度,认真开展集中整治活动,以集中整治活动的成效树立省局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为履行职责、促进工作、服务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二,要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上,充分认识开展集中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作风建设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几年中央和省委多次强调要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在2007年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就提出了要在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这八个方面涵盖了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各个方面,集中概括和总结了党的作风建设的历史经验,体现了作风建设工作的客观规律,既是领导干部个人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衡量领导干部作风状况的重要标志。2009101,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意见》要求,要进一步严格要求、严格教育干部,切实加强干部的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进一步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干部,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不胜任、不称职干部的组织调整工作,认真执行问责制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从严管理干部的职责。2010年初,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52种“不准”的行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委、省政府在历次召开的党风廉政建设大会上,都对作风建设进行专门部署。因此,全局广大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深刻领会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精神,充分认识加强作风建设对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和切实履行好全省粮食流通管理职责等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要从当前省局干部队伍的现实状况上,充分认识开展集中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省局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全面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模式,完善工作措施,提升工作成效,在完善宏观调控、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和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成绩,为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特别是在队伍和作风建设方面,省局开展了行风评议、作风整治月、效能年和发展提升年等活动,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升,队伍形象不断改善,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这些成绩充分说明,省局干部队伍和作风建设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省里活动方案中提出的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庸、懒、散”、“假、浮、蛮”、“私、奢、贪”等突出问题,在我局不同程度的存在。如:有的同志学习不深入、不扎实,理论素养不高,知识更新不及时,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对粮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少数领导干部在工作中重部署、轻检查,抓工作不深入,满足于听汇报、看材料,以会议传达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调查研究走马观花,不解决实际问题,不注意倾听基层和群众意见,工作没有新思路;有的同志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工作标准不高,做事情得过且过;有的同志对“为耕者谋利,为食者造福,为企业增效”的服务理念理解不深,尤其在服务企业发展上,习惯于用“管、卡”的工作方法,不是用服务的手段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的同志“说一套、做一套”、“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等。这些问题如不及时整治,将严重影响我们干部队伍的形象,削弱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因此,我们必须正确估价干部队伍的现状,既要看到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又要看到存在问题及其危害性,切实从提升队伍素质着眼、从解决问题入手,认真组织开展好这次集中整治活动。   

 

三、采取切实措施,扎实开展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

 

开展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机关各处室中心、直属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省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实施方案》,深刻领会精神内涵,认真对照省局下发的活动实施方案,切实把握集中整治活动的目标要求,找准活动着力点,采取切实措施,推动活动各项任务的落实。

(一)紧扣主题,创新载体。要认真研究领会全省集中整治活动精神,严格按照活动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高标准完成各项规定动作。同时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牢牢抓住各自职责任务和岗位特点,精心设计切合实际、特色鲜明、务实管用的活动载体,创新自选动作,找准开展活动的着力点,通过丰富的活动内容、多样的活动形式,使活动开展更有针对性,保证活动取得扎实成效。

(二)认真查摆,找准根源。要自觉对照活动方案要求,着力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廉洁从政等方面,联系自身工作实际,全面剖析在优化环境、服务发展各项工作以及思想、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深入基层,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群众、问卷调查、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虚心听取群众、企业和基层特别是工作对象、服务对象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个人工作作风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党员大会、剖析典型案例、组织干部互相评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式,实事求是地把问题找准、认清,找出问题存在的根源。

(三)切实整改,务求实效。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梳理、深刻剖析,理清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结合自身职能切实制定切合实际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把问题真正整改落实到位。对于整改情况要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要把落实整改同解决工作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紧密结合起来,把落实整改同提高工作能力和粮食事业发展水平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抓整改、见实效、促发展。

(四)完善制度,着眼长远。要在整改提高的基础上,及时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要继续巩固行政审批改革成果,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全面推行和完善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各项效能制度,优化服务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加强风险岗位廉能管理,着力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健全督查问责机制,完善绩效考评体系等。要着眼长远,把在活动中形成的有效做法、管用经验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不断建立健全加强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搞好这次集中整治活动,省局成立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活动的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明确责任人员,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认真做好综合协调和动员部署工作,细化相关工作任务,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方案。要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岗位、人员,切实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切实防止搞形式、走过场。

(二)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采取听取汇报、专题调度、交流研讨等形式,经常深入基层单位调研指导,了解、掌握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措施、工作进度及工作成效,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统筹,协调推进。干部作风集中整治活动是有力推进各项工作的有效载体,也是切实提高粮食行业发展水平的有力抓手,各部门各单位要正确处理活动开展与做好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把开展集中整治活动与落实省局各项决策部署有机结合,与开展业务工作有机结合,精心谋划,科学安排,做到活动开展与业务工作“两不误、两促进”,以集中整治活动的成效来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同志们,良好的干部作风,是推动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让我们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改革创新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扎实推进集中整治活动,进一步巩固机关效能、干部作风建设成果,进一步提升机关办事效能和服务水平,优化粮食行业发展环境,提升粮食经济发展质量,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关于成立省储备粮管理公司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赣储粮党〔20122  2012年2月10

 

各部门、中立公司、永修库项目办现场部:

为加强领导,推进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的开展,经公司研究,决定成立省储备粮管理公司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领导小组:

      长:支部书记、总经理  柯晓浔

    长:副总经理  李友平  吴明建   

      员:办公室主任  欧阳荣

         财务部经理  周多能

         仓储部经理  唐礼安

         业务部经理  吴曙光

         信息部经理  杨幸林

         中立公司经理  喻小保

         永修公司经理  戴云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活动的日常开展、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工作。

  任:李友平(兼任)

副主任:欧阳荣

  员:李  馨、朱欢卿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江西省储备粮管理公司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若干问题的决定》(赣发〔2011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局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实施方案》(赣粮发〔20123号)的要求,现就2012年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开展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这个主题,通过集中整治机关干部作风、损害发展环境和影响省级储备粮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活动,进一步激发全公司广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热情,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办事效能和服务水平,不断创优发展环境,着力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发展质量,促进我省粮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切实解决当前干部工作作风中的“庸、懒、散”,领导作风中的“假、浮、蛮”,为政不廉的“私、奢、贪”、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的低效率等机关效能和发展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影响和制约粮食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实现全公司干部作风的进一步改进,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的进一步提升,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干部队伍廉政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加强,为促进我省粮食行业科学发展,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问题

集中整治的范围: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全体工作人员;中立公司全体员工;永修库项目办现场部聘用人员。

集中整治的重点:落实《决定》明确的各项任务、措施和要求,对照省局印发的《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实施方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进行查找、治理和整改。结合我公司实际,确定解决以下4个方面、11种突出问题:

(一)工作作风方面。重点是治理“庸、懒、散”,着力解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1、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工作能力不强,业务不熟悉,政策执行不得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标准不高,精神萎靡不振,得过且过。工作推诿扯皮,牢骚满腹、怨天忧人,见困难就退、见问题就推、见矛盾就回避。

2、自由散漫,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心太重,沉迷于打麻将、玩扑克甚至参与赌博和以钱作赌注的娱乐活动。纪律松弛、擅离职守,工作时间随意脱岗,上网聊天、购物、玩游戏、炒股票等。

3、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差。工作中把握业务政策信息不主动、不及时,一次性告知不详实、不具体,接待群众、企业和基层同志办事语气生硬、漫不经心、态度傲慢。 

    (二)领导作风方面。重点是治理“假、浮、蛮”,着力解决工作漂浮、弄虚作假以及“一言堂”的问题

1、工作部署一般化。工作检查落实少,满足于听汇报、看材料,上情不吃透、下情不掌握,以会议传达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调查研究走马观花,不解决实际问题。

2、工作态度随意化。不从实际出发,不按规律办事,做决策想当然、拍脑袋。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报喜不报忧,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搞假数字,出假政绩。

3、工作方法简单化。依法依规决策意识不强,决策行为不规范。不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不注意倾听基层和群众意见。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重大问题上个人说了算,家长作风严重,搞“一言堂”、个人独断专行。

(三)廉洁从政方面。重点是治理“私、奢、贪”,着力解决为政不廉、铺张浪费的问题

1、违规插手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粮食交易,搞权钱交易;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为亲属、朋友经商办企业、承揽工程、承包项目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办事服务故意刁难,设置障碍,利用职权收红包,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巧立名目吃、拿、卡、要。

2、谋求小团体利益,搞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选择性执行上级政令,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不执行,甚至设法阻挠。

3、铺张浪费,不比工作比享乐,讲排场、比阔气、比待遇,超标准接待,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公款出国(境)考察无实质内容。热衷于迎来送往和吃喝玩乐。

(四)省级储备粮管理方面。重点是治理在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工作效率低下、个别人员乱作为,着力解决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检查把关不严、管理不规范、督促指导不及时,该及时答复的事项不及时,时间长、超时限等问题。

1、工作中办事推诿和扯皮,部门、单位之间互相踢皮球,有利的事就争,没利的事就推,该干的事不干,该尽的责不尽,工作消极,办事拖拉,时间长、超时限,效率低下。

2、个别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见利忘义、损公肥私,明知故犯。凡事自作主张,自以为是,自行其是,重大事项不请示汇报、“先斩后奏,斩而不奏”。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集中整治活动从20121月开始,12月底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动员阶段(14229

1、动员部署。召开省储备粮管理公司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动员大会,成立整治活动领导和办事机构,制定活动实施方案,进行全面部署,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措施。

2、学习教育。运用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了解掌握省开展集中整治活动的部署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学习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历次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关于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重要精神,增强党性观念和宗旨意识;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制度、工作纪律等,增强廉洁从政、依法行政意识;学习省委、省政府《决定》、《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等文件,增强服务发展、促进发展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二)自查自纠阶段(31531

1、查摆问题。各部门各单位及工作人员都要自觉对照《决定》和本方案指出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全面检查工作以及思想、作风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找准、认清各自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群众、问卷调查、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和虚心听取群众、企业和基层特别是工作对象、服务对象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个人工作作风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党员大会、剖析典型案例等形式,组织干部互相评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入查摆问题,努力把问题找准、议透。

2、自我整改。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针对自我查摆和群众评议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梳理,深刻剖析根源,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作出明确承诺。将整改措施、服务承诺及落实情况等,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基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群众反映、民主评议及干部的现实表现,对每个工作人员提出评议意见,明确改进要求。每个工作人员要就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向工作对象、服务对象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监督。

(三)督促检查阶段(611130

1、全面检查。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公司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下属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各单位可采取相应办法,对本单位所属部门进行检查。

2、开展暗访。由公司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督查组,对各部门各单位进行不打招呼、不定时间的明察暗访,对发现的问题速查速办,及时通报。

3、受理投诉。积极拓宽和畅通群众、企业和基层的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外部监督力度。公司在省局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充分利用网站、信访平台,广泛收集干部作风问题的线索和信息。

4、督促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和查实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有代表性的案例,要深入剖析,分析原因,并进行曝光,起到教育作用。

5、严格问责。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总结提高阶段(1211231

1、全面总结。各部门各单位要对集中整治活动进行全面深入总结,认真梳理本部门本单位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问题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深入分析问题出现的深层次原因,提出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促进发展环境优化的内在规律和有效途径。各部门、各单位要在1228前向公司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部门、本单位的书面总结报告。

2、完善提高。要坚持治标与治本、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集中整治与完善长效机制相结合,在集中整治突出问题的同时,注重抓源头、打基础、管长远,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形成有效防范和纠正干部作风问题的制度体系,从源头上铲除问题滋生蔓延的土壤。重点是加强风险岗位廉能管理,着力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完善预决算管理,规范“三公”经费支出;健全督查问责机制,完善绩效考评体系等。要注重将集中整治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提炼、固化为制度,把集中整治的成果转化为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促进发展环境持续优化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省储备粮管理公司成立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公司集中整治工作,研究制定整治措施,协调解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活动的日常开展和组织协调工作。中立公司、永修库项目办现场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集中整治活动。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集中整治活动摆上重要日程,积极配合集中整治活动的开展。

2、完善工作机制。集中整治领导小组要健全工作机制、严明工作纪律、把握工作进展。集中整治活动由公司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确保领导力量到位、落实措施到位、工作责任到位。

3、务求取得实效。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各阶段工作的落实,以求真务实的态度确保活动不走形式、不走过场。既要把握节奏,稳步推进,又要边整边改,讲求实效;既要解决好当前突出问题,抓好具体问题的整改,又要努力从源头治本、以制度管人管事。同时,要把开展集中整治活动与落实省局各项决策部署有机结合,与开展业务工作有机结合,精心谋划,科学安排,做到活动开展与日常业务工作两不误、两促进,以集中整治活动的成效来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江西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文化

 

企业愿景——

    创建国内一流的粮油仓储企业

 

企业使命——

做好省级储备粮管理、指导、监督、服务工作,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省政府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维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维护全省粮食安全。

 

企业精神——

诚信、团队、创新、奉献

 

员工行为准则——

爱岗敬业、廉洁自律、团结互助、和谐发展

 

企业格言——

宁流千滴汗  不坏一粒粮